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对鉴定工作予以配合,提供房屋档案资料及必要的现场鉴定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