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对鉴定工作予以配合,提供房屋档案资料及必要的现场鉴定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