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因受理诉讼、仲裁请求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鉴定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