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