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三十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当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内容、房屋概况(建设时间、结构类型、产权性质、建筑面积和层数、用途等情况)、工程检测结果、复核计算结果、房屋损坏原因分析、鉴定结论、处理意见等内容。鉴定结论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当注明房屋可继续使用的年限。鉴定机构在查勘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需要即时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