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