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申请房屋结构拆改和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安全活动的,应当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材料;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房屋结构施工设计书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改的证明。
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拆改许可证》。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依法应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扩建手续的房屋拆改、装饰装修工程,不再办理房屋拆改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