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非住宅楼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剪力墙等结构构件或者主体结构;(二)在楼板、墙体上超过设计标准钻孔、开槽;(三)增加房屋建筑荷载;(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使用功能;(五)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施设备;(六)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在房屋屋面、外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