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非住宅楼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剪力墙等结构构件或者主体结构;

(二)在楼板、墙体上超过设计标准钻孔、开槽;

(三)增加房屋建筑荷载;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使用功能;

(五)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施设备;

(六)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在房屋屋面、外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