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八条有效房屋所有权有争议、已列入拆迁范围、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房屋结构拆改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