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或者剪力墙等结构构件;

(二)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违反原设计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违反原设计将房屋改为游泳池、浴池;

(五)降低室内地面。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