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加强瑶族传统文化专门人才培养,选派民族文化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