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传播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瑶族民间习俗、节庆特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带动自治县民族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