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文化遗产调查、发掘、鉴定、整理、评估、申报、保护、传承、补助、管理、利用、基地建设以及队伍的培养、培训和建设等方面。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