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采取直接缴库以及集中汇缴的方式。执收单位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