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执收单位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擅自集中下级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