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未提供有效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依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