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和征收对象、标准、范围、期限和方式,征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二)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上缴情况,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