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和征收对象、标准、范围、期限和方式,征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二)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上缴情况,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报送;

(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