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跨行政区域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涉及的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