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第九条有效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本条例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