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信息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