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第十条有效信息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