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