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