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