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不良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