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不良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