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