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应有明确标识。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首末站应当配建供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工间休息的基本用房和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