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公共汽车及客运服务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和相关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