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在孙水河流域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