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孙水河河道管理范围或者白马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