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在孙水河流域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