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