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