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