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市政工程管线、城镇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城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会同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