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使用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