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三)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