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临时建设用地原状。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