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4 城乡建设管理Article 26In force经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使用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自行失效。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