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在城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依法申请用地,投资兴办各类市场。新建市场按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免收6个月的工商管理费。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