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兴办扶贫项目。从事扶贫型、生产型、科技型、开发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可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待产品投入市场时办理登记注册。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事扶贫型、生产型、科技型、开发型的项目;离职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