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名录编制第十二条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下列内容的,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认定为朱子文化遗存:(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二)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典籍、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