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下列内容的,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认定为朱子文化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

(二)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典籍、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