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名录编制第十一条有效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朱子文化遗存普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和建立信息数据库。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