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名录编制第十三条有效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朱子文化遗存普查认定情况,编制本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朱子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详细地点、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