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朱子文化遗存普查认定情况,编制本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朱子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详细地点、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