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