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