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