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