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