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7